第十六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保、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发布承担机动车排气检测和排气污染治理业务的单位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