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外地车辆可以在本市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