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外地车辆可以在本市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