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服务机构。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应当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