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区范围内城市房地产交易工作。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