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所称材料,可以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拆迁安置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材料。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