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转让第二十三条有效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所称材料,可以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拆迁安置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材料。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