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并提出申请。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发放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