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赔偿损失,可对其使用的工具或物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一)(二)(三)(四)(七)项行为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五)(八)项行为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违反(六)项行为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