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饲养家禽家畜、种植农作物;

(三)摆摊设点、野餐烧烤、停放车辆;

(四)焚烧枝叶、垃圾或其它杂物;

(五)随意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渣土,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

(六)设立私人会所;

(七)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构)筑物;

(八)其它损坏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