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经批准砍伐或移植树木、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以下费用: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应按“伐一补五、移一补三”的原则,就近补植同价值的树木,或承担补植所需费用。

(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承担恢复绿地费用。

(三)损毁园林设施的,承担恢复园林设施费用。

未落实树木补植计划或未缴纳恢复绿地、园林设施费用的,不得进行相应施工。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