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附图(标明改变绿地位置和面积);(三)绿地权属人意见。经审批同意改变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按照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进行异地补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