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附属绿化工程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居住区绿地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