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达到百分之二,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