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应当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污染物排放,并清理已经排放的污染物;排污单位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关闭或者拆除。对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清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