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在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规划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相关的项目,以及在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规划建设不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