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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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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分与范围

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损毁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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