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