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