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