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