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和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在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总编制内,自主安排和调剂同级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