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需以张贴方式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登记后,张贴于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公共广告栏由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散发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处刻画、喷涂标语或者广告。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