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