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检查人员每日检查制度并负责监督;

(四)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协助配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