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检查人员每日检查制度并负责监督;
(四)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协助配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