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国家所有的档案禁止赠送、交换、买卖。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赠送、交换、出卖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严禁在学术交流等活动中,泄露档案中的国家秘密和非宜事项。

档案复制件的赠送、交换、买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资产转让或者国有企业破产时,其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