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监督检查部门在执行分工职责时,应当相互配合、协助,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