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选址和用途;

(二)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规划设计;

(三)智能化集成系统和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方案;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