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

(一)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和军工单位及其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二)机场、车站、海关、重要邮件处理场所和通信枢纽的建设项目;

(三)境外组织、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含独资、合资及股权投资、并购,债权收购等投资行为)、参与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和军工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