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承办人员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编目立案归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