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调查终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举行听证的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