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对已立案的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经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