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章 入口及出入境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在集体、个人所有或者承包的船舶(含各类艇,以下简称船舶)上从事生产、营运的人员,应当持《出海船舶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或者暂住人口《暂住证》,到县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停止作业的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和《船员证》每个年度审验一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