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办理《流筏固定代表证》《水文作业证》《船员证》《出海船民证》和《临时出海船民证》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的,予以发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