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章 入口及出入境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办理《流筏固定代表证》《水文作业证》《船员证》《出海船民证》和《临时出海船民证》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的,予以发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