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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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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和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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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