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跨国界桥梁和拦河坝的上下游各400米水域内捕鱼、游泳、滑冰;

(二)在距国界1000米内非执行公务鸣枪;

(三)私留境外的牲畜、家禽或者物品;

(四)在界河水域内活动的人员未携带有效证件或者船舶未登记编号、无标志、无船名、无船号以及未悬挂国旗;

(五)游泳超越限定的范围或者携带载人工具;

(六)游览未经批准或者超越限定范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