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四章 沿海地区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船舶丢失、被劫或者发生其他意外事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