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用土地后,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到市国土房产部门统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市国土房产部门派员实地测丈,调查核定征地面积及土地地类、需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青苗及附着物等状况,与有关单位协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市国土房产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四)市国土房产部门在采纳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理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