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执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按时处理青苗和拆除地上附着物的,其青苗和附着物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统一清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