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驻省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积极组织部队和民兵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搞好社会治安;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严防盗枪、抢枪案件的发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