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三条已废止各部门都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明确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承担起共同维护治安的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