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各部门都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明确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承担起共同维护治安的社会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