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收支、财产管理、捐赠款物和所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制度,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所在行业和单位的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