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恢复重建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灾害性地震、火山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提供救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