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地震、火山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