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灾害预防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地震、火山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