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灾害预防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国家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