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股份合作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逃避债务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