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发展生产基金和分红基金的比例。

股金红利率不得超过企业资金利润率,股金红利由各股权所有者收取,或者转增股本投入再生产。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