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或者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折价入股投资。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