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或者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本着以下原则界定产权:

(一)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其对该企业的扶持,可作为该企业向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借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归还;

(二)法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三)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该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共有;

(四)企业历年公共积累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

(五)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

(六)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

(七)职工个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者个人所有;

(八)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历年积累中职工福利、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等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应当量化给改组时在册职工,投入到改组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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