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成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组,清理、确认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企业财产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准。

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在明确财产关系的基础上,核定资产的价值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