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体育市场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

(三)经营性的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

(四)经营性的体育培训活动;

(五)体育集资、赞助、中介服务、广告;

(六)其他体育市场经营活动。

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或者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项目予以确定并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工作中因管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