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设置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和轮渡码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交通流量实际,方便乘客安全乘坐和转乘。未经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设置和变动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和轮渡码头。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